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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不能成违法项目通行证

2015/9/1 11:39:41 次浏览

  化工707新闻网讯:

  8月24日,环保部向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叫停违法建设的云南安宁炼油项目,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环保部指出,中石油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2年7月经环保部批复,2013年2月开工建设。2015年4月,环保部调查发现该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

  现实当中,部分地方与单位估计相关项目环评很难获得通过,就在不提交环评报告进行环评情形下,先行动工建设;或在环评报告获得通过之后,擅自改变建设内容,“逼迫”环保部门为了避免浪费目的,批准其滞后提交的环评报告。这就是近些年一些项目出现未批先建或者擅自变更现象的原因之所在。

  其实,只要环保部门及时发现部分项目的未批先建或者擅自变更行为,并及时予以制止,这些项目建设者的图谋也就难以得逞。就拿中石油云南安宁炼油项目来说,直到2015年4月,环保部才调查发现该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而且,是在2015年3月25日《南方都市报》刊发报道,揭示该项目擅自改扩建的违法事实之后。

  据报道,环保部西南督察中心于2015年6月18日正式对云南石化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停工并罚款20万元。6月28日,中石油接受处罚并且着手开始补办环评手续。7月,环保部正式受理了安宁石化1300万吨/年炼油项目的变更环评报告。如果不出意外,在该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成为既成事实情形下,补办的变更环评报告存在获得通过的可能性。而在相关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并未得到纠正情形下,即便该项目补办的变更环评报告最终获得通过,也不能保证该项目的环保安全性。所以,20万元罚款与补办变更环评报告,不能成为该违法建设项目的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