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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一采油厂连续两起伤亡事故时隔五个月被曝出

2015/10/10 10:30:22 次浏览

      化工707新闻网讯:

  10月9日,陕西一家报纸报道《延长石油王家川采油厂发生两起伤亡事故未上报》,以群众反映为线索,报道了今年5月5日、5月8日在延长石油王家川采油厂发生的两起工人伤亡事故。另外还对采油三大队2014年12月份前后大量柴油丢失不知去向,对相关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为何没有进行问责的质疑。

  对该厂两起事故的调查情况:

  事故一:2015年5月5日,采油厂井下作业队在采油三大队一井场(编号为长胜3井)井场内,用通井车通井时,通井工白某(37岁)在操作过程中,被机械杆碰到胸部当场死亡。

  事故二:2015年5月8日,在采油三大队长胜7井井场内有三名职工在修井时,有一修井工孙某(50多岁)在操作中被抽油机砸箱碰亡。

  【当事厂方回应】王家川采油厂王厂长

  针对安全事故:“一起是井下作业队在三大队用通井车通井时,由于操作工人身体很胖,突发疾病在操作室死亡,公安已介入,因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病死亡,现比照工伤处理。另一起是采油三大队采油工,在井场修井时发生,属工作中发生,还在调查中。这两人都是派遣制工人,参加着工伤保险,因工伤保险还没有报下来,所以还没有给赔付”。

  针对柴油丢失:“我是2014年5月份才调到王家川采油厂的,同年12月前后,基层单位汇报发现柴油存在丢失问题,经核查有近18000多公升丢失不知去向,就立即向延长县检察院报案,现在有一司机和保管员被拘留,详细情况我现在也不知道”。

  是否上报主管部门:“没有”。

  【主管部门回应】延长县安监局刘局长

  “刚调来,工作还没有理顺,情况落实后给你们回复”。

  【报道依据】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一般事故(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规定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