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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环境监测信任机制?

2015/10/22 9:33:28 次浏览

  化工707新闻网讯:
  环境监测信任的基础是环境监测质量的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生态环境监测能力要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环境监测必须建立信任机制。

  第一,建立齐心协力的信任文化。环境监测信任不仅仅局限于环保系统中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还应包括环保部门与各企业、环保部门与民众、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环保部门与第三方机构等相互信任的新格局,最根本是要让环境监测数据得到最广泛的民众信任。

  第二,建立上下信任的环境监测体制。国家层面是宏观调控,制定好政策,做好上下统筹。所有政策制定一定要接地气,要正确处理地方环境监测与第三方机构的关系。基层政府环境监测层面,着重解决环境监测机构有人做事、有人会做事的问题,提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第三方环境监测层面,着重解决职责不清、法律不全问题,杜绝篡改、作假环境监测数据行为,提升环境监测质量,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其他部门环境监测层面,应做好本职内监测,其监测数据交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信息。

  第三,建立令人信服的环境标准。要因地制宜制定环境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照搬照抄西方发达国家标准,切实将老百姓对环境质量的真实感受与环境标准结合起来。要加强环境标准与现实环境状况的相关性,对于现实生活中因环境变化而产生的异常现象,环境标准要能够说明、解析问题所在。此外,环境标准要分地域实施,切不可一刀切。

  第四,建立整齐划一的质控手段。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质控方法、质控手段。要“一把尺子量到底”,质控措施要始终如一。因为只有严格的质控措施,才能从源头上保证环境质量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第五,建立刚性的法律规定。环境监测的生命线是环境监测质量。对环境监测的不信任、数据造假、地方政府干预等各种不良问题的产生,归根到底源于环境监测没有守住环境监测质量这根红线。要坚守环境监测质量这条红线,必须建立刚性的法律规定,在《环境监测条例》等一系列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中,要突出环境监测质量红线,杜绝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的行为。